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標準工時須與集體協商制並行實施

標準工時委員會提出採用合約工時替代建議的標準工時立法,這引起勞方代表聯合抵制餘下會議,表示不滿.較早前標準工時委員會報告指出,將月入25000港元或以下的工人納入標準工時保障範圍將明顯提高營運成本.委員會進一步指出,通過合約形式訂立較低收入員工的工作時段,超時工作和工資安排便可解決工時過長問題.

可是,不少行業的雇員,不論工資率高低俱存在超時工作,不提供額外工資,替補工資率不足或濫用責任制問題.單純對月入少於15000或25000港元雇員實施標準工時將會導致大部份超時工作雇員排除於保障之外,因雇主可以調漲基準工資逃避工時限制.而合約工時將會促使雇主單方面增加'合約工作時段',令雇員的過長工時合理化.

限制勞動者工時的本意是讓工人有充足的作息時間,保障工人和民眾的安全和健康.惟對所有行業雇員實施劃一工時,在現實層面而言不可行.因部份行業,如旅遊,會計等業種,不同月份的工作量波動甚大;而救援,醫療,新聞從業人員,由於須在其工作崗位隨時候命,以及每項任務所需時間可以遠超過正常工作時段而不可離開,因而無法硬性規定每天標準工時.上述行業人員只能以每年度總工時規範.

有見及此,政府須以民眾安全作凌駕考慮,在運輸,建造行業,處理危險品或操作大型機械等工種實施標準及最高工時,超時工作達10小時者,雇主須提供一天全額工資補假,不得以補發工資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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